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点任务中,“严格公正司法”作为一项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要求,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将科学的理论成果、法律方法与司法实践深入融合,将法治化与科学化相结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法论。作为专门研究犯罪人这一特定群体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规律的科学,犯罪心理学在刑事案件侦破、定罪量刑、罪犯改造等司法程序中发挥着其他方法无可替代的科学指引作用。
通过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寻找犯罪的根源,刑事侦查中可引发对复杂案件的认知突破;通过对犯罪行为自身的心理状态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状态进行心理学的深入把握,犯罪立法的法益实现充分性才能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对犯罪过程的心理学分析,形成对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的入罪出罪内心确信,对公正裁判不可或缺;运用合理的心理介入手段对特殊罪犯给予帮教,刑事执行中对罪犯改造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效果。随着心理学前沿研究的不断突破以及犯罪心理学介入全球司法实践的不断普及,如何充分发挥犯罪心理分析介入司法实践效能,是当下我国法律职业群体需要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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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分析聚焦法律事实查明
认定法律事实是运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第一步。借用美国证据法学家艾伦教授的话讲,事实是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任何刑事诉讼制度所应追求的首要目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将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始终存在犯罪心理分析的适用空间。司法部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发生的以“呼格案”“赵作海案”“吴春红案”以及“聂树斌案”等诸多备受关注的重特大冤假错案,其根本原因均在于“事实认定不清”,其中缺乏犯罪心理分析的科学运用是重要原因之一。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诉讼中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践中,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犯罪心理分析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具有全方位的适用价值,而上述早年间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从所公开的案情资料看,均缺乏有效的犯罪心理分析。最为遗憾的是,在诸多对此类案件的反思类学术评论中,也很少有从犯罪心理分析角度出发的成果,这对于提升刑事司法中犯罪事实认定的科学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鉴于法律事实由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组成,法律行为无疑是法律人寻找法律事实首先要关注的重要对象。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一般可分为故意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行为、忘却犯罪行为等类型。无论是在故意犯罪行为中所描述的“明知而故意或希望”“明知而放任”,还是过失犯罪行为中所限定的“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抑或忘却犯罪行为中所描述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不作为”等情节,均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因素密不可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先导,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而定,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必须以行为人犯罪心理为考察重点。为此,犯罪心理分析介入司法实践,聚焦事实真相查证,具有法理、科学和规范的多重依据。
犯罪心理分析重视法律漏洞填补
法律漏洞是司法实践的巨大挑战,也是法治效能受限的主因。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适用广泛性等功能,立法者习惯故意通过技术手段让法律带有“语言模糊”“未完成性”与“滞后性”三大“缺陷”。从立法事实看,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而言,法律条文总显得捉襟见肘,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漏洞百出”成为一种常态。从理论发展的规律看,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漏洞,法律才需要发展,也才可能发展。
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服务功能,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多维解释与漏洞填补,确保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无限接近。否则,法律的社会服务功能将大打折扣,法律信仰也必遭贬损。而在填补法律漏洞或解释法律条文时,必须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看待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进行精准把握,只有如此,方可在法律条文背后展现立法者的真意。换言之,立法者要对犯罪的心理规律进行研究,进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融入立法者的政治站位、价值导向、立法目的、对法律行为的认知等。我们常常讲的“精准立法”“科学立法”,应当含有运用犯罪心理方法与手段创设法律规范的意蕴。
“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自然包括依照法律原则司法。譬如,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性,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婚姻存续状态”进行特别限定,该条款在司法实务中引发“婚内强奸”是否成立的争论,其背后的深层机理就涉及犯罪心理分析问题。为此,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具体个案的犯罪心理分析,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对立法者所欲抑制或者宽容的犯罪心理进行综合研判,方可把握法律要义,应对复杂案情。总之,在法律职业群体建构科学的法律漏洞填补体系中,犯罪心理分析不可或缺。
犯罪心理分析关切法律责任归结
法律责任的归结是司法实践的重大课题,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由于法律责任的归结要遵守责任法定、公正与效益三大原则,能否在情理、法理、哲理的有机统一中科学地处理法律责任的归结问题,不仅事关法律效能发挥,而且事关民众法律信仰养成与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法律责任归结离不开犯罪心理分析的科学运用。
以刑罚为例,尽管普遍认为对犯罪人进行归责的关注焦点是犯罪行为,但从犯罪构成理论到法律规范乃至于司法实践看,对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犯罪心理进行高度关注贯穿始终。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受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的,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定,由于犯罪心理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没有对犯罪心理予以充分分析并得出科学结论就对其法律行为进行定性,这种做法是不应被允许的。作为研究犯罪心理与行为规律的重要学科,犯罪心理学介入刑事法律责任的归结需要更加深入。
运用犯罪心理分析进行法律责任归结时,要重点关注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与目的,全面剖析其行为动机与犯罪目的之诱因条件,厘清其行为动机的性质,甚至要深入考察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条件和个体条件等,因为犯罪动机性质与犯罪目的关系,决定了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大小,进而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轻重配置度。
犯罪心理分析助力罪犯教育改造
刑事执行活动关乎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做好罪犯的教育矫正工作是司法实践的另一项重任。犯罪心理分析在刑事执行中对于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居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犯罪心理分析有助于帮教人员正确认知罪犯的心理状态和危险水平,进而采取适当策略帮助罪犯适应改造环境,恢复扭曲的犯罪心理,促进罪犯心理健康与人格重建等,为其重返社会奠定基础。
作为犯罪心理分析的实践延续,犯罪心理矫治被实践证明是提升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有效途径。需要指出的是,在犯罪心理矫治中,要特别关注罪犯涉罪原因的复杂性、矫治对象的有限性、矫治技术使用的局限性以及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不足等现实问题,不断开发犯罪心理矫治的适用价值。
为充分发挥犯罪心理分析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我们应努力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提升帮教人员心理学专业素养。心理咨询师作为对罪犯进行心理改造的专业人员,扎实的心理学专业知识是从容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提升罪犯心理治疗效果的基础,需要着力建设心理咨询师队伍。二是创新犯罪心理矫治手段,激发罪犯情感共鸣。有效激发罪犯情感共鸣,有助罪犯更好改造自我、重塑人生。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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